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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攀学院[2019]6号
日期:2021-10-26 作者:bat365官网登录入口黄秀丽

攀学院〔2019〕6号

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明确教学行为底线,落实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追究教学事故责任,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定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学活动实施相关方对教学活动的实施和质量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两类,其中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责任主体包括教学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为任课教师。教学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  教学活动的直接领导者、管理者或保障者在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工作规范导致教学活动实施和效果受到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

第六条  教学活动的直接领导者、管理者或保障者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界定范围”(详见附件1)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

第七条  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在教学活动中未能按照教学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导致教学活动实施和效果受到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质量责任事故。

第八条  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有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界定范围”(详见附件2)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的相关领导,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对教学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一)在职工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建设方面不作为或作为无效果;

(二)事前没有制定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导致职工懈怠、散漫;

(四)事前没有让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关职责、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教学科或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报告。教学单位教学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教务处质量管理科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可能性质、影响和后果,教务处提出教学事故处理责任部门建议,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由教学事故处理责任部门进行教学事故初步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参与联合进行初步处理;三级教学事故、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初步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责任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学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和《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详见附件3)应及时上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初步处理后,应按不同等级分别进行审议审批,形成处理结论。

四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务会进行审议,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决定处理结论。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进行审议,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决定处理结论。

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处理结论。

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按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按照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对当年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或者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部门),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工会(离退休管理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则按处理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校工会应受理责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组织对教学事故处理情况开展调查,形成复议结论。对复议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应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但对教学有明显不良影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或当事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校授课的教师及在本校参加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的人员,各相关单位(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攀学院201463号)文件废止。

附件:1.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界定范围

2.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界定范围

3.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我院教学事故分类与处理标准

我院

2019321


附件1

教学管理及保障责任事故界定范围

责任主体

违规事项

影响程度

事故等级

教学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

未按规定做好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影响较轻

三级

影响较重

二级

影响严重

一级

未按规定报送、漏报和瞒报重要教学活动信息(含教学事故信息)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大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错发、漏发教学指令,未按要求发布教学活动安排,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错排、漏排教学活动(课程、实验、实习、考试),对教学活动实施造成影响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未按规定做好教学活动准备,对教学活动实施和活动效果造成影响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未能及时、合理、合规处置教学活动反馈信息和异常情况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巡视)或教学检查(巡视)流于形式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未按规定做好学生学籍注册、清理、预警、变动、审查等管理工作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或遗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附件2

教学工作及质量责任事故界定范围

类别

违规事项

影响程度

事故等级

师德师风

在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利用课堂进行传教活动。

   ——

一级

对学生歧视、挖苦、侮辱、体罚等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影响较轻

三级

影响较重

二级

影响严重

一级

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敷衍教学、拒绝学生合理要求。

影响较轻

三级

影响较重

二级

影响严重

一级

教师泄漏考题;在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

影响较轻

二级

影响较重

一级

教学准备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工作安排。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未按规范要求完成教学准备工作。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订购并使用不适合学生层次的教材。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学实施

教师不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学院随堂听课检查或督导。

影响较轻

三级

影响较重

二级

教学过程、环节实施过程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者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10分钟以内

四级

10分钟-30分钟

三级

30分钟以上

二级

教师未履行课堂、考场、实习实训组织管理等职责。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师未按要求组织、设计、指导教学。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师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私自变更相关教学计划。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成绩评定

教师试卷命制出现错误;漏发、错发试卷。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师未按规范要求批阅试卷、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教师未按规范要求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师未按规范要求及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成绩等。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学资料

教师遗失考试试卷、实验实习报告等教学资料。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教师未按规范要求及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资料。

影响较轻

四级

影响较重

三级

影响严重

二级


附件3

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填报人:                                        填报日期:

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


故类型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部门)


事故概况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认定及处理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组织人事部

纪检监察部门

复审结果

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领导

 

(签字)                        

学校意见

    (公章)                        

备注:事故责任人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附后。


附件4          

我院教学事故分类与处理标准

等级

处理 (直接责任人)

处理(单位)

四级

1.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2.扣除其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500元。

教学单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扣0.05

三级

1.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2.扣除其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1000元;

3.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教学单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扣0.2

二级

1.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2.扣除其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3000元;

3.当年及后一年年度效考核不能评优;

4.取消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职称晋升资格。

教学单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扣2分

一级

1.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2.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3.取消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年内职称晋升资格。

4.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特别严重的,报党政或司法部门以党纪国法处理。

教学单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扣5

我院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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